淮安臺商學院章程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更好地發揮高校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職能,促進淮安與臺灣進壹步加強經貿合作、教育文化交流,特制訂本章程。
第二條 學院名稱:淮安臺商學院(以下簡稱學院),地點位於淮安市枚乘東路1號淮陰工學院校內。
第三條 學院為非營利性教育機構,致力於服務淮安市域內臺商、臺企、相關涉臺工作人員以及臺灣部分高校的需要,增進臺商、臺企及臺灣高校對淮安的了解,發展淮安與臺灣高等教育文化交流與合作,促進淮安與臺灣的經貿合作,助推淮安市國家級臺資產業轉移集聚與服務示範區創建工作。
第四條 學院主要開展教育培訓、合作辦學、校企合作、科研服務和文化交流等方面的合作共建,並在有關規定許可的業務範圍開展活動。
第二章 管理體制
第五條 學院設立理事會,是學院最高決策機構。理事會主要履行以下職責:
(一)審議通過理事會章程、章程修訂案;
(二)決定理事的增補或者退出;
(三)審議決定學院建設與發展中的重大問題;
(四)審議學院開展社會合作、校企共建、協同創新等方面的協議方案,支持學院開展社會服務;
(五)研究制訂學院發展規劃,積極籌措資金,推動學院不斷發展。
第六條 本著相互尊重、友好協商、平等互惠的原則,理事會由淮陰工學院、臺灣有關高校、在淮臺企和淮安市、縣(區)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共同組成。理事會設立名譽理事長1名,理事長1名,副理事長若幹名。理事會下設秘書處,負責安排理事會會議,聯系理事會成員,處理理事會的日常事務等。
第七條 學院理事會理事長單位由理事會推薦產生,成員單位須經申請並經理事會同意,方可享受相關權利並履行相關義務。
第八條 學院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。設院長1名,副院長若幹名。可視工作需要,設置相應的內設管理機構,並應依法建立、健全並執行有關管理規章制度。
第九條 院長負責學院的日常運營和管理。凡有關學院教育教學、科研合作以及行政管理等重大事項,應經院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。院長辦公會議由院長和全體副院長組成。
第十條 學院的經費來源有:⑴淮陰工學院投入的啟動資金;⑵政府財政補貼;⑶收費項目收入;⑷社會資助;⑸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十一條 學院開展的有償服務實行項目管理制,其收費事項和標準由學院理事會研究制定,報有關部門備案並公示。
第三章 業務範圍
第十二條 提供教育培訓。根據需求,面向在淮臺企、臺商及其子女,為其提供臺方高校學歷教育;為臺企管理技術人員提供不同層次學歷繼續教育;為在淮臺企員工提供專題技能培訓;為地方涉臺工作人員提供業務培訓和教育服務,增強其為臺商、臺企服務的能力與水平。
第十三條 加強合作辦學。利用臺方優質教學資源,引入臺灣高校部分優質課程,在淮陰工學院相關學科專業中采取嵌入式教學;每年選派若幹名優秀本科生赴臺學習,雙方學分互認;實施碩士生聯合培養(雙導師制),聘請臺方教師來校授課;面向淮陰工學院本科生實施“訂單式”人才培養計劃,引導其畢業後服務地方臺資企業;為臺方高校大學生專門開設運河文化、江淮文化暑期研修班,積極推動淮安文化旅遊產業發展。
第十四條 促進校際交流。組織推薦淮陰工學院每年選派3-5名優秀教師赴臺方高校攻讀博士,選派若幹名優秀教師赴臺方高校進行短期進修,選送部分輔導員赴臺進行創業培訓,接受臺方高校教師來淮研修。開展兩岸高等教育與經貿合作問題研究,采用學院理事會理事長單位高校輪流申辦的方式,定期舉辦高層次兩岸專題學術論壇。
第十五條 推動校企合作。促進淮臺高校教師聯合申報兩岸合作科研項目;鼓勵引導淮安高校與在淮臺企聯合進行技術攻關,解決臺企技術問題;推進兩岸高校的圖書館、實驗室等教學科研資源對在淮臺商及臺企開放,更好地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。
第十六條 學院理事會單位及成員有遵守本章程的義務,並優先享有本章程及協議規定的權利。
第四章 附 則
第十七條 本章程由學院理事會負責解釋。
第十八條 本章程自理事會全體會議批準之日起生效。